不仅BT做种子是“分发”,而且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也是“分发”,香港版权条例规定,“分发”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,还要承担刑事责任
“好莱坞”和网络之间,关乎知识产权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。
这一次,战争在地球的另外一端点燃。
10月24日,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一名男子因利用“点对点档案分享”软件在互联网非法分发3部版权电影罪名成立,并将于11月7日确定刑期。
香港屯门裁判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对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表示,裁判尚在进行当中,不便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。随后,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长达12页的传真,并表示,这是一份可信度很高的说明文件,但非官方文件。一个名叫“BIGCROOK”的网友
根据上述说明文件,该案事发于2005年1月10日,一名香港海关警员发现一个新闻组,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“BIGCROOK”的人提供了一部叫《DAREDEVIL》(《夜魔侠》)的电影,海关警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,并因此获得了IP地址。
根据这个种子文件,海关警员可以利用BT软件下载这些电影。
BT全名为BitTorrent,(中文全称“比特流”,简称“BT”),是一种多点共享协议和软件,为美国加州一名叫Bram Cohen的程序员所开发,它是一个P2P(Peer-to-Peer,点对点)下载软件,克服了传统下载方式的局限性,具有下载的人越多,文件下载速度就越快的特点。
在和另外40个下载者链接上之后,上述海关人员根据此线索下载的,还包括另外2部电影,《宇宙深慌》及《选美俏卧底》。
1月12日早上7时许,海关警员搜查了“BIGCROOK”的家,当时,他正坐在家中的一部电脑前面,上文提及的三张电影原碟摆在电脑旁边,他的妻子正准备出门上班。
这个网名叫“BIG CROOK”的香港人,本名陈乃明,今年38岁,失业在家。
警方随后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起诉,控诉陈乃明违反《版权条例》三项罪名,及“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”三项交替控罪。
刑事判决扩大“分发”内涵
香港电影业和知识产权界人士纷纷表示,BT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。
香港律师谢连忠随后在网络上声援该男子,他称使用BT技术,将版权作品上载供人下载,若和生意或业务无关,只是民事案件。谢连忠表示,海关以刑事手段向电影业伸出援手,实际上是越权行为。
记者从控诉方获取的信息称,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《版权条例》第118条第(1)(f)项,如果“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,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,亦并非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联的情况下而分发该复制品,达到损害版权的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,亦属犯罪”。最高刑罚为监禁4年,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万元。
记者从法院提供的说明文件中获知,此案法官认为,虽然现时法例对分发侵权物品没有详细界定,但证据证明被告是主动将电影复制到电脑,并制造档案非法上载到互联网新闻组供别人下载,明显是有意向外分发侵权物品,虽然下载者是自愿下载档案,但也要被告配合才可成功,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分发,是歪曲了分发的意思。
这样才判令陈乃明罪名成立。
香港法院的此案判决将会在香港地区对“分发”一词做扩大化解释,不仅仅BT做种子是分发,而且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也是分发。也就是说香港版权条例中规定的“向公众提供复制品方式侵犯版权”方式属于“分发”行为,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,还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谁应该成为被告
P2P技术从一诞生就招致了众多影音公司的不满,而真正遭到封杀还是在最近。
2003年4月25日,以米高梅(MGM Studios)为代表的包括迪斯尼、时代华纳等众多娱乐、音像公司,起诉美国P2P软件发行及服务最主要的提供商Grokster公司和 StreamCast公司。
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其所提供的P2P文件共享软件及其服务,承担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的法律责任。
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Wilson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,两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帮助侵权或替代侵权,不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故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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